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约定→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