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悬赏金额: 50 金币
状态: 已解决
最佳答案:
(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本案例中,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对抗丙,而丙对乙有债权,因此持票行为为正当行为,所以甲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可以不记载,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票据债务人或承兑人应当无条件支付票据所记载的金额。本案例中,甲签发的商业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当持票人丙要求甲付款时,甲应当无条件支付商业汇票上所记载的金额。因此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