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3.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4.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