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指的是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4.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未出资本息)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在未交所得税,未提法定盈余公积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
公司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