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 《 公司法 》 第 21 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 《 公司法 》 第 21 条的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的赔偿责任。
3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