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税率优惠

(1)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8年综合题)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重大调整)

2.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2013年综合题、2015年综合题)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解释1】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解释2】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者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加速折旧

(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2)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解释1】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解释2】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2019年新增)

4.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