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对于上述第2、3条:(1)来自非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2)来自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属于免税收入;不足12个月的,不属于免税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解释1】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