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解释1】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017年简答题)
【解释2】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增值税】(1)行政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增值税;(2)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