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注意1】“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都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注意2】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注意3】政府采购的对象为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应当“支持国货”,除非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注意4】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3)军事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