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提示】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一定要有仲裁协议!!!
2.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