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是指企业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以下特殊情况下,出口企业可按视同出口货物处理,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例如,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力、燃气。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