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自2015121日起执行。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3.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1512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1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4.重点做好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如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