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学习小屋] 【知识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第六章  发表于:Mon Jan 28 13:19:51 CST 2019

11小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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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直接影响纳税义务的成立和履行。
  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①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在纳税期限方面,增值税的税款计算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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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9-01-28 13:58:26 只看该作者
很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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