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二)登记事项
1、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股东出资: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不能: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三)登记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1)45日后: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30日内:其他变更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分立:债权人虽然无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但同样应于上述时间内通知和公告】。
(1)注销但无需清算: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
(2)注销后需要清算
(四)年度报告公示与证照管理
1、年报公示: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证照和档案管理
(1)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