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法条总结:
1.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抗辩:
(1)对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只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抗辩权的限制: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善意)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3.票据伪造的责任:
(1)对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对被伪造人:未从事票据行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任意禁止背书: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5.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