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客观原因导致的)

一、诱因: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1、关于法定障碍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2、关于最后六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该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存在,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二、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