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1、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公平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组织不隶属于任何机关,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