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范围
  1、概念:“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注意】表见代理的本质是无权代理,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相对人,成立要件必须使其有理由相信。

  2、有理由相信的理由
  (1)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相对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4)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