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投资人一个普通的、中国、自然人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得作为投资人
企业名称可以: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不可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1)有申报的出资即可,具体数额无限制。
(2)出资形式同有限责任公司(如:不能用劳务出资)。
(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如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不能以“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