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