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卖高或卖低
  1.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应当经委托人“同意”。不经同意,行纪人补偿差额,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该“利益属于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