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2.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注意】租赁合同,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

  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记忆提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的质量瑕疵、维修、风险承担”等,一般情况下与出租人无关。
  4.租赁物归属
  (1)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2)租赁期间届满,租赁双方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