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买受人责任
按约定数额付款、按约定地点付款、按约定时间付款
(1)孳息归属
产生于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归出卖人
产生于标的物在交付之“后”:归买受人
(2)分期付款
①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
②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对质量不合格标的物的处理
①未付款的情况下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减少价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价款已经支付情况下
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