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追索
1.适用情形
(1)实质要件
①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②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2)形式要件
①已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②获得“拒绝证明”
【理解】能证明,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
2.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内容
(1)持票人的追索内容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本金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费用
【注意】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新本金
②再发生的利息;——新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新费用
4.行使追索权
(1)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2)未通知责任——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清偿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