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内容或主要条款或保险单“一般”是由保险人一方根据相关规定拟订和提供的,投保人在投保时,通常只能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人制定的保险条款,“一般”没有拟定、磋商或更改保险合同条款的自由。
对格式条款的制约机制:
1.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设定免责条款的,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生效”。
2.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