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公司的终止
  1.终止原因
  解散、被撤销、破产。
  【注意】因上述原因终止需要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公司的特殊规定
  (1)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2)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