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想着直接复习注会来备考中级,结果一晃眼,只有13天了~虽然时间不多了,中级的内容都没看过~
而且注会的知识也没复习完~
但就像有个通过的考友说的,没有踏进考场,一切皆有可能~
我就尽我之力,复习中级,待10月下旬就知结果~
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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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想着直接复习注会来备考中级,结果一晃眼,只有13天了~虽然时间不多了,中级的内容都没看过~
而且注会的知识也没复习完~ 但就像有个通过的考友说的,没有踏进考场,一切皆有可能~ 我就尽我之力,复习中级,待10月下旬就知结果~ fight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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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与(经济)仲裁:解决横向经济纠纷;平等主体。
2、我国司法权隶属于立法权。 3、政府向人大负责制。 4、看到法规找条例,看到条例找法规;看到规章找办法(规定),看到办法(规定)找规章。 5、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判决书不属于我国法律渊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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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横向)
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纵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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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性质的特殊主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法人:营利性法人(公司)和非营利性法人(事业单位等)。
调控主体:承担宏观调控职能:财政部、国税总局、人民银行、发改委(财、税、银、发)。 规制主体:承担市场规制职能: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两商一检)。 调制权:立法权和执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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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创作、发明。单方行为: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票据行为均为要式行为。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从法律行为不成立(不生效)。 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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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能不能。
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失效的前提是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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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有代理权,不好好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效力待定;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无效;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本质上没有代理权;效力待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相对人;成立要件必须使其有理由相信。 作为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并不一定终止。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必然导致代理终止,而“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导致代理关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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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平等主体间;合同纠纷,财产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不能提请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涉及人身关系) 行政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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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原则:自愿(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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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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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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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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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个楼先,学完了再补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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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学习后补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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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e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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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巴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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