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捐赠扣除:
公益性捐赠 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限额比例扣除(限额标准:年度利润总额×12%)
非公益性捐赠 直接捐赠或通过营利机构的捐赠 不得扣除



2.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非公益性捐赠;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3.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链接】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国债转让收入不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
a.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b.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c.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d.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注意】企业所得的各项免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