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期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属于价外费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不属于价外费用: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A.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注意】特点:钱只是经过了卖方的手,未形成卖方的收入。



2.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3.发生销货退回,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4.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


5.全面营改增之后,购进原材料用于企业的在建工程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