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1】各个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以其自有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注意2】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经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等理由来拒绝。

【注意3】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分担的比例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注意1】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区别于《公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