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人份额的出质、转让对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不同的要求,这些你都能分清吗?
甲乙丙丁戊五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甲、丙、戊为普通合伙人,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转让未作约定。
1.乙因为资金紧张,自行将其名下的份额出质给银行,取得贷款5万元。
2.甲因工作变动离开合伙企业所在地,仅通知了乙、丙、丁,将所持有的份额转让给戊。
3.丙取得戊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了其弟弟。
4.丁不看好合伙企业的盈利能力,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了一直想加入合伙企业的王某。
以上对于份额的处置,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要求呢?来说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