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财产
可以抵押 | 不得抵押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除外; 【注意】例外的两种情况:①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共同担保)
(1)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责任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看物保由谁提供
①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
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