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6年10月,甲、乙、丙、丁四人与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拟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生产并销售家用电器。投资各方商议:B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甲、乙以货币出资,丙以设备出资,丁以专利技术出资,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2006年12月,B公司成立。2007年1月,B公司召开首次股东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
2007年12月,B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拟对下列事项进行决议:更换公司现任经理;本年度不提取任意公积金,现存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公司注册资本;将公司章程原来规定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修改为“平均行使表决权”。
2008年2月,A公司打算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的一半直接转让给C公司,另一半转让给乙。
问题:
(1)B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甲、乙、丙、丁四人与A公司商议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哪些出资应当评估作价?
(2)B公司首次股东会由谁负责召集?
(3)B公司2007年12月召开临时股东会拟决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A公司能否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直接转让给C公司和乙?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