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

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注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若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④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经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的债务等理由来拒绝。

4.普通合伙企业应当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限企业的人数限制为:2-50人。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