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共同担保)

(1)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责任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看物保由谁提供

①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

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浮动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上述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