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抗辩。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合同纠纷、存入资金不足) 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保证的相对记载事项:
(1)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3)票据保证责任:连带责任。承担后,保证人可以行使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3.票据的追索对象: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