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按年付息要能付得上)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要求:
(1)发行人最近3”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2)发行人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 倍;
(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包括代销或包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1)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取自行销售方式或配股的,应采用代销方式。
(3)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4)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5)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6)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