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

3.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法定解除的具体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③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④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⑤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⑥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