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王某、张某、李某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2005年10月,甲公司联合另外五家公司共同设立了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
2010年2月15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董事会组成人员调整方案。决议通过后,持有甲公司15%股权的股东王某对利润分配数额有异议,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据了解,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按照投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按照平均原则分配利润。 2010年2月底,甲公司单独投资设立了丙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4月,乙公司拟对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享有表决权;公司利润分配实行同股同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与其他股份一同参与公司利润分配。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2)丙公司可否再单独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什么?
(3)丙公司可否在章程中规定“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债务—概不承担责任”?为什么?
(4)乙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