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a.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b.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c.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注意】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e.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②发回重审的;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f.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