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注意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注意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权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如果票据债务人(如承兑人、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等),该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