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注意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注意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权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如果票据债务人(如承兑人、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等),该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