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对于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券,如果企业(投资方)有意图和能力将该债券持有至到期,那么可以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有几点要注意:
a.重分类应发生在该债券的存续期内;
b.重分类不能违背“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这一禁止性规定;
c.重分类日该债券的账面价值(即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对应于重分类日前累积在权益中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应使用实际利率法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存续期内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②类似地,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果其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且企业(投资方)有意图和能力在可预见的将来持有该金融资产或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则可以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需要说明的是,一旦某项金融资产归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就不应再进行重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