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例题10】2×18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合同价款为2 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 B商品在1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A、B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 000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构成两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分摊至A商品和B商品的交易价格分别为500元和2 000元 ,合计2 500元。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解析】根据交易价格分摊原则,商品应当分摊的交易价格为400元(500/2500×2 000) , B产品应当分摊的交易价格为1 600元 (2 000/2500×2000) ,甲公司将A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后,与该商品相关的履约义务已经履行,但是需要等到后续交付B商品时,企业才具有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因此,甲公司应当将因交付A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400元确认为合同资产,而不是应收账款,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1) 交付A商品时:
借:合同资产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2)一个月后,交付B 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2 000
贷:合同资产 400
主营业务收入 1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