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
①对于空置建筑物,只要管理当局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打算租出,则决议当日即定义为投资性房地产;
②对于在建房产,只要管理当局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拟在房产完工后出租使用,则决议当日即定义为投资性房地产。
2.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原则
【提示】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但不得由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①不折旧、不摊销、不提减值;
②期末公允价值的变动部分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房产处置时转入“其他业务成本”;
4.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产、存货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原则:
5.投资性房地产在处置时的损益额的计算
(1)成本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损益的计算
①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②借:其他业务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
(2)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损益的计算
①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②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
③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其他业务成本
④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业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