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长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和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单价除特殊标明外,均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长江公司2017年12月份的相关业务如下:
(1)12月1日,向甲公司销售A商品一批,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500万元。长江公司于当日发出商品并已办妥托收手续后,得知甲公司资金周转发生严重困难,很可能难以支付货款,相关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2)12月10日,销售一批B商品给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500万元,实际成本为400万元,长江公司已确认收入,货款尚未收到。到货后乙公司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给予总货款10%的折让,12月12日长江公司同意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12月15日接受一项电梯安装任务,安装期2个月,合同总价款60万元,至年末已预收款项40万元,实际发生成本25万元,均为人工费用,预计还会发生成本15万元,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劳务的完成进度。
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因素(提供劳务部分不考虑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逐项编制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