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1年初开始对某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原价为100万元,摊销期为5年(税务的摊销口径为10年),2011年末该无形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为72万元,2013年末的可收回价值为30万元,假定2014年发现企业2013年未进行无形资产的分摊和准备计提,假定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处理。A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