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合营企业。( )
2.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支付的对价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
3.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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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合营企业。( ) 2.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支付的对价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 3.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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