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有证据表明,当企业首次取得某项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无法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该投资性房地产单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其被处置,并假设无残值。( )
2.
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投资性活动,其出租或出售取得的收益应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 )
3.
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建筑成本、安装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付的其他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