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甲公司应收乙公司销货款760 500元(含增值税),因乙公司无力偿还,经协商乙公司于2012年末以一台设备、一条生产线和一批原材料抵债。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发票,原材料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为8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成本价为70 000元。设备和生产线的公允价值分别为350 000元和172 000元,该设备和生产线的原价分别为300 000元和150 000元,累计折旧分别为50 000元和10 000元,均为2010年之后购入的。甲公司已经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3 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收到原材料仍作为原材料核算;收到的设备和生产线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假定增值税不另行支付)。
要求:
编制甲公司和乙公司有关债务重组的会计分录。(不需编制乙公司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的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