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AH公司从某银行取得年利率10%、三年期、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贷款12 500元,因AH公司财务困难,于2011年12月31日进行债务重组,银行同意延长到期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利率降至7%(等于实际利率),免除所有积欠利息,本金减至10 000元,但附有一条件:债务重组后,如果AH公司2012年起有盈利,则从2013年起利率恢复至10%,如果无盈利,仍维持7%。假设银行没有对该贷款计提减值准备,债务重组后每年年底支付利息,该债务重组涉及的或有支付义务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要求:
(1)编制债务人债务重组日的相关分录。
(2)假设AH公司第二年起有盈利,编制债务人2013~2015年度的分录。
(3)假设AH公司第二年起无盈利,编制债务人2013~2015年度的分录。